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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財團法人祥和文教基金會獎學金獎助辦法

一、目 的:為獎勵就讀高中職以上各級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,努力奮發向上,安心就學,爭取傑出表現,特設此獎學金。
二、基 金:運用本會基金孳息為主,並接受各界捐助。
三、獎助範圍及條件:
 設籍臺中市之清寒優秀學生,(上、下)學期成績平均符合左列資格者:
 研究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八分以上,操行八十分以上。
 大學生(含二技、四技)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,操行八十分以上。
 二專及五專生(四、五年級)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,操行八十分以上。
 高中職生(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)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,操行八十分以上。
 特殊表現獎:大專院校、高中職生參加國際性(科學、創意、技能、藝術)比賽名列前茅,由各單位推薦甄選者。
 家庭變故,急需幫助者。
四、獎學金獎助名額及金額:
 研究生(博士班):每學年每名 30,000 元(3 名)。
 研究生(碩士班):每學年每名 20,000 元(8 名)。
 大學生(含二技、四技):每學年每名 15,000 元(20 名)。
 二專及五專生(四、五年級):每學年每名 15,000 元(10 名)。
 高中職生(含五專生一、二、三年級):每學年每名 6,000 元(30 名)。
 特殊表現獎:每學年每名 50,000 元(2 名,個人或團體) 。
 家庭變故,急需幫助者,授權董事長及執行長先行處理後,送董事會備查。
五、申請手續:申請上列獎學金者,應將下列文件送本會審查。
 申請書一份。
 學生證影印本一份。
 成績證明書正本一份。
 身分證影印本一份(正反面)。
 班級導師推薦意見書正本一份。
 其他有助於本會審查之佐證資料。
六、報名方式:一律通訊報名(407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七路186號20樓之8)。
七、申請期限:1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。
八、核  定:每項獎學金人數超過名額時,依成績之高低順序核發。
九、頒  獎:
 本獎學金通知領取時,必須依照本會核發獎學金核定通知書,填寫收據(親自簽名或加蓋私章)註明身分證號碼、戶籍地址當日繳回本基金會。
 受獎學生112年11月11日頒發,時間地點另行通知,不能親自在時間具領時,視為自動放棄論,將核獎學金收回並存回基金專戶,不再頒發。
十、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※申請書及相關辦法請詳閱附件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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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 : 2024/11/21